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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联邦法》
作者:   浏览量:3289 次   发布时间 :2019-12-07

《对〈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联邦法》

  该法于1999年1月正式颁布,其目的是对1995年12月出台的《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是一部调节国内外投资者在俄境内投资寻找、勘探和开采矿物资源及有关活动的联邦法,该法极大地简化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在税收方面,即征税基本上被按协议条款分配产品所取代。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者免交除利润税、资源使用税、俄籍雇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俄罗斯居民国家就业基金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此次对该法所作的修改和补充主要涉及一些限制性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

  允许按产品分成条件提供的矿物资源不得超过已探明或已登记储量的30%;

  投资者聘用的俄籍雇员数量应不少于所聘雇员总数的80%,只有在按协议进行的工程初期或在俄联邦国内缺乏具有相应专长的工人和专家的情况下方可聘用外国工人和专家;

  向俄本国法人或在俄境内从事相应业务并已办理纳税人登记的外国法人发出的矿物资源地质研究、开采、初始加工所需技术设备和材料的订单应不少于订单总量的70%;

  可根据俄联邦政府和联邦相应主体权力机关的决定予以确定而无需联邦法律批准的、可按产品分成条件使用的矿产地清单如下:

  储量在2500万吨以内的油田,

  储量在2500亿方以内的天然气田,

  储量在50吨以内的原生金矿,

  储量在1吨以内的沙金矿,

  其他非战略性矿物、非贵金属矿物和非宝石矿物的矿产地。

  此外,1999年5月—2000年1月,俄政府先后颁布了5项《关于可按产品分成条件使用的地下资源产地的联邦法》。根据这5项联邦法,俄境内又有15个矿产地被列入可按产品分成条件使用的矿产地清单,自该法生效之日起即可就在上述产地按产品分成条件寻找、勘探和开采矿产原料进行谈判和签定协议。至此,加上已经实施的“萨哈林1号”项目和“萨哈林2号”项目中的矿产地,俄境内可按产品分成条件开采的矿产地已达24个,其石油总储量约占俄全国已探明石油储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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