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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矿企合同不能履行该如何处理
作者:   浏览量:2857 次   发布时间 :2020-02-19

矿业企业如何应对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问题?

答:矿业企业对外销售的产品通常包括原矿、精矿、尾砂等。面对突发的疫情,矿业企业作为卖方,应立即对照具体销售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产品供应的义务,并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受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如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货物,建议立即向客户发送书面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处理,并附上政府部门有关延长春节假期通知、延迟复工通知、交通管制措施通知等作为凭证。在可预测和估计的范围内,尽可能提出下一步如何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受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如果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货物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3)如果企业虽然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但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剧增,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将对己方造成明显不公,建议企业向客户发函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

(4)对于处在磋商阶段尚未签署的合同,若企业认为疫情导致目前合同已无签订必要,建议及时发函告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5.矿业企业如何应对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问题?

答:矿业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会采购大量的生产物资。面对突发的疫情,矿业企业作为买方,应当立即排查自身需求,清点核查后,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1)对于己方亟需使用的物资,建议立即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采购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矿业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事实理由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达清楚。

(2)排查己方作为买方在疫情影响下能否按约按时收货、付款,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货物接收、付款,建议矿业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接收货物和支付货款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和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在可预测和估计的范围内,尽可能提出下一步如何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3)对于处在磋商阶段尚未签署的合同,若企业认为疫情导致目前合同已无签订必要,建议矿业企业及时发函告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6.矿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关于工期延误损失的分担问题。疫情发生后,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人员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导致一些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竣工。此种情况下,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之规定,如果在疫情暴发前,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正常竣工,在工期延误期间暴发疫情,该工期延误的过错应当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无权主张免除延误责任。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区分,合同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2)关于工程价款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疫情发展,如果人工成本乃至材料成本大幅上升,且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或定额计价,能否对人工费、材料费等进行调增,关键要看施工合同条款中是否对费用调增有约定,以及疫情影响是否符合费用调增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费用调增的条款,且将不可抗力列为调增费用的情形,则在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可依据合同进行调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基于公平原则,同时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可以考虑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计价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矿业企业考虑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时,应综合考量合同履行需要、企业性质及监管要求、协商变更程序等因素。特别强调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矿山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不宜按照“情势变更”原则自行协商变更原来合同主要条款和内容,而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途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7.矿业企业如何应对融资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

答:涉及矿业企业的融资借贷类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小额贷款合同、典当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性融资的对赌协议等形式。此类合同通常是债权人先融出资金、企业后还本付息,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金钱给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相关的管制措施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导致债务人履行不能,仅可能对受波及的债务人履约能力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是间接性的,与合同客观无法履行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通常认为该类合同无法主张不可抗力之抗辩。

但值得重视的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会对企业资金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20年1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 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根据上述文件,国家引导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目前,已有多家银行表示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受困的企业实行特殊政策。建议矿业企业和各自的贷款银行保持充分的沟通,每家银行的具体措施可能会有所不同,矿业企业应当按照贷款银行制定的条件积极争取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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